招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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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河北等8省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

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函悉,经研究,同意你省(自治区)2008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通过在部分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自我约束、行政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在本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8年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今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原则上控制在本校计划总数的10%以内(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划表见附件),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8年相关专业可试点面向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等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注意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的全过程要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其示范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附改革试点计划表:

2008年部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单独招生改革试点招生计划表

主管部门

试点院校

单独招生计划

河北省教育厅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120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110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20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230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00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410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200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60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380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00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160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450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480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360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10

广东省教育厅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100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300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80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1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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